(2013)汕海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海丰县城东鸿霖饲料商行、海丰县龙泽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丰县城东鸿霖饲料商行;海丰县龙泽养殖场;刘国钦;曾庆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城东鸿霖饲料商行。住所地:海丰县城东镇海紫路二环路口。法定代表人:张秀花。被执行人:海丰县龙泽养殖场。住所地:海丰县平东镇谷兜村委东门村老鼠垅。法定代表人:刘国钦。被执行人:刘国钦,男,汉族,1955年6月5日出生,广东汕尾人,住海丰县。被执行人:曾庆庭,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生,广东汕尾人,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城东鸿霖饲料商行与被执行人海丰县龙泽养殖场、刘国钦、曾庆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海丰县龙泽养殖场、刘国钦、曾庆庭应付还申请人海丰县城东鸿霖饲料商行货款人民币308014元。判决生效后海丰县龙泽养殖场、刘国钦、曾庆庭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海丰县城东鸿霖饲料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经向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罗好平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