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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唐某寻衅滋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赵某某,肖某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飞,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9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5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唐某、肖某某、赵某某、肖某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四、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被告人肖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为主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在本院二审期间,有关侦查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上诉人唐某有遗漏罪行,导致原判认定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丽忠代理审判员  徐 成代理审判员  许又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