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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伍铭洲与马玉铭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铭,伍铭洲,张继娅,何锦琪,广州市顺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铭,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南二街5号602房。委托代理人:胡林立,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铭洲,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迎珠街**号***房。原审第三人:张继娅,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32分号。原审第三人:何锦琪,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崔府街**号中***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顺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铭洲。上诉人马玉铭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于2013年8月7日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向上诉人���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予以驳回,上诉人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玉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