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汤鸣辉与林哲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鸣辉,林哲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汤鸣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哲快,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鸣辉与被告林哲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鸣辉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汤鸣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