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蒋海潮与吴胜民、张惠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潮,吴胜民,张惠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蒋海潮。委托代理人:何泽华。被告:吴胜民。被告:张惠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潮与被告吴胜民、张惠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潮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蒋海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