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芬与被告李伟、吴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芬,李伟,吴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杨建芬,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委托代理人马立坤,男,现住柏乡县,与杨建芬系夫妻关系,特别代理。被告李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告吴林超,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芬与被告李伟、吴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建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