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宝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孟祥东与梅九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东,梅九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宝初字第00385号原告孟祥东,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付玉霞。被告梅九鹏,男,25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东与被告梅九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祥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东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祥东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