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亚辰电气有限公司诉绵阳市华贸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绵阳市华贸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64号原告: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68号法定代表人:许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华贸电器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易传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华贸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对被告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平政桥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川******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双方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对被告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平政桥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川******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