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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何俊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汝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俊,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23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何黎辉,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珍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俊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俊及其辩护人何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0年11月1日19时许,同案人何某鹏、孙某锴(二人已判刑)与何某等人在汝城县城“粥公粥婆”饭店吃饭,中途孙某锴与何某二人想离席去敲诈在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厚坊赌场内出千的赌客“成球”、“军军”、“小老婆”的钱。何某鹏问二人离席的原因时,何某二人就将厚坊赌场“成球”、“军军”、“小老婆”出千骗钱这一情况告诉何某鹏,何某鹏称由他来敲诈,敲诈的钱才更多。何某鹏遂以自己亲戚到赌场打牌被“军军”等人出千骗了钱为由打电话叫“军军”过来把此事谈清楚。“军军”因为惧怕何某鹏等人,就要厚坊赌场内的股东何甲(绰号“伟子”)等人出面摆平此事。另一股东即同案人何某阳(已判刑)知道此事后,称自己去跟何某鹏谈判此事。何某鹏得知是何某阳过来谈判后,因本方人员以前跟何某阳有仇,就马上纠集本方人员朱某、朱某全、朱某军、朱某饶、范某兴、范某珍(六人已判刑)等人并告知他们等下要跟厚坊人谈判,要带好砍刀等工具过“粥公粥婆”饭店来集合。朱某等10余人到饭店后,何某鹏安排本方人员等下听他口令后再砍何某阳,让大家先到隔壁包厢里埋伏好。过了不久被告人何俊及同案人何某阳、欧某强(已判刑)三人代表赌场到“粥公粥婆”饭店准备跟何某鹏谈判。后因何某祥怕双方打架就在楼下把被告人何俊等人拦截走了。尔后,厚坊赌场方又叫跟何某鹏相熟的何甲(“伟子”)出面跟何某鹏谈判,何甲(“伟子”)赶到饭店后与何某鹏谈判未果,何某鹏叫嚣要去砸了厚坊赌场。何甲(“伟子”)回到赌场后把谈判情况告诉被告人何俊及同案人何某阳、欧某强、何乙、何丙(绰号“小阿伟”)、范某(三人已判刑)等人。同案人何某阳等人见何某鹏如此嚣张,为了维护赌场利益经商量决定到“粥公粥婆”饭店附近埋伏好,等何某鹏方的人员从饭店下来后就去砍他们。商量好后,被告人何俊及同案人何某阳、欧某强、何乙、范某、何丙(“小阿伟”)、何某军(已判刑)等10余人马上准备好砍刀到“粥公粥婆”饭店附近埋伏好。11月2日凌晨2时左右,何某鹏、孙某锴、朱某、朱某全、朱某军、范某兴、朱某饶、范某珍等人从饭店出来时,埋伏在路边厚坊方的被告人何俊及同案人何某阳、欧某强、何乙、范某、何丙(“小阿伟”)、何某军等人就手持加长砍刀冲上去砍同何某鹏等人。何某鹏方的人员也马上拿出准备好的砍刀、菜刀等工具与厚坊方的被告人何俊及同案人何某阳等人互相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孙某锴为救何某鹏被厚坊方的人用砍刀砍伤头部。经鉴定,孙某锴的伤情构成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人何甲(“伟子”)、何某蓓、曾某的证言;同案人何某阳、欧某强、范某、何某军、何丙(“小阿伟”)、何某鹏、朱某全、朱某军、范某兴、朱某饶、范某珍的交代;被告人何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从2010年3月份起,同案人欧某强伙同何丁、曹某、何甲(“伟子”)、欧某勇(四人已判刑)、何丙(“小阿伟”)、范某等人在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大厅门口、瑶头组、方生旅社三个地方的空坪上用扑克牌以“翻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开设至2010年6月份时,因为汝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了何丁、曹某、欧某勇三个股东,导致赌场停止了一个多月。到2010年8月份左右,同案人欧某强又伙同被告人何俊及同案人何甲(“伟子”)、何某阳、何乙、范某、何丙(“小阿伟”)、何某军等人继续在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大厅门口、瑶头组、方生旅社附近的空坪上用扑克牌以“翻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招引群众赌博,从中盈利。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欧某勇、曹某、祝小某、朱小某、卢某球、何某华、祝某灯的证言;同案人何甲(“伟子”)、何丙(“小阿伟”)、欧某强、何某阳、范某、何某军的交代;被告人何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何俊于2013年7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俊到案后检举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另查明,被告人何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7月23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监视居住,2009年7月23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资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何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俊为逞强争霸,积极参与持械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俊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俊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积极组织群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何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俊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俊在故意伤害犯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何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何俊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俊犯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犯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何俊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何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丽爱代理审判员  李阳春人民陪审员  朱稳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