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永光与刘中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光,刘中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22-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光被执行人刘中平被执行人XX刘永光与刘中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中平、XX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永光于2013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中平、XX给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3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刘中平在中国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对XX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泉驿洛带分理处的账户予以冻结;对XX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在人民币92038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刘中平、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92038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刘中平、XX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永光人民币9203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永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