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永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永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7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永,男,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永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韩永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韩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韩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永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永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刑二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代理审判员 苏敏东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