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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肖青峰、肖培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肖青峰,肖培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肖青峰。被告肖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青峰、肖培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