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肖青峰、肖培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肖青峰,肖培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肖青峰。被告肖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青峰、肖培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