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桂芳与李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48号原告:吴桂芳,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星恒,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第三人:李莉。原告吴桂芳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桂芳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刘湛英人民陪审员 潘越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