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3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宋广均与绍兴县鑫源源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均,绍兴县鑫源源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3186-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均。被执行人:绍兴县鑫源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金关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鑫源源机械厂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东风牌汽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报字(2013)第1104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