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黄运林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65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诊所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武汉市汉阳区徐家大湾293号经营卫生服务诊所,非法从事个体诊疗活动。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4月13日、2012年5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但被告人黄某拒不整改。2013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涉案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黄某非法行医的情况调查报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