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朝安与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毛春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何朝安,毛春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枝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朝安,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靖,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毛春江,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志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荣,被上诉人何朝安的委托代理人陈国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毛春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熊建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