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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君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君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01号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创业大道22号。注册号610000100258408。负责人刘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小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君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广场东侧北辰星座1幢2单元16层21602室。注册号610100100295406。法定代表人焦方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俊,陕西周佳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君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