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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4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李某乙,女,汉族。上列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晓华,男,汉族。系李某甲、李某乙之外祖父。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请求宣告李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诉称,李英与申请人李某甲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李某乙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李英丢下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1年5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李英失踪。经查,李英,女,汉族。被申请人李英与李战备于1992年9月28日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青兰乡黄田村6组。2000年3月21日生申请人李某乙,2001年4月2日生申请人李某甲。2011年5月,被申请人李英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李战备的常住户口于2013年7月12日被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李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之外祖父李晓华自愿作为失踪人李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李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作为李英的子女申请李英为失踪人,李晓华为失踪人李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英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晓华为失踪人李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