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43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爱某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