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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43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爱某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