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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彭恩辉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57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57号罪犯彭恩辉,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开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恩辉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6月1日、2012年9月26日两二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彭恩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彭恩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恩辉予以减刑一年。(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