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周某,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苏家洼镇。委托代理人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