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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清发与甘瑞军、鲁绪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发,甘瑞军,鲁绪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发,男。被执行人甘瑞军,男。被执行人鲁绪田,男。申请执行人张清发与被执行人甘瑞军、鲁绪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3年10月2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甘瑞军、鲁绪田立即停止阻碍申请执行人张清发运输承包甘溪镇十字岭页岩砖厂期间生产的砖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旬阳县甘溪镇十字岭页岩砖厂路道口搁置甘瑞军的装载机障碍,装载机钥匙被鲁绪田保管,取得钥匙交付张清发排除了甘溪镇十字岭页岩砖厂路道口搁置甘瑞军的装载机障碍(装载机钥匙交于鲁绪田保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张清发负担,待后由判决确定承担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