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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刘剑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刘剑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03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张建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曦、兰樟连(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亮,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刘剑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王军利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洁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