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曼莹诉被告黄克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曼莹,黄克亮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曼莹。委托代理人:王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芝,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黄克亮,系汕头市澄海区科翔塑胶玩具厂业主。原告李曼莹诉被告黄克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李曼莹于2013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黄可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曼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曼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曼莹负担。审判长 黄学勇审判员 陈广怀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