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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会明,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陈利红,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会明、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青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本人属于二级肢体××。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我带有一女儿张某,现年17岁。女方刘某带有一子张某A,现已成年。2010年3月份成都糖酒会期间,刘某认识了一个男人,开始有了一系列的出轨行为。再加上她儿子已经被我安排妥当,于是便有了其他想法。被告曾于2012年5月7日起诉到贵院要求与我离婚,贵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我于2012年10月12日到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贵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夫妻双方分居已久,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无意义因而应当结束这段婚姻。故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净值13万(按揭购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婚姻期间的购买的车辆一辆QQ车豫ADJ***(价值3万);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夫妻共同财产有隐瞒。原被告生活在一起前,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自从1997年11月份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把自己所有精力和时间都用在了这个家庭上,由于原告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无法行动和照顾自己,被告每天都要照顾原告,还要照顾双方抱养的女儿,被告为了这个家倾注了自己全部心血。开始生活虽然艰辛,但一家四口却过得很幸福,双方在生活中互相恩爱,都十分珍惜这来自不易的幸福生活。2000年9月份双方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双方自1997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到现在已共同生活了16年。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出轨行为根本不存在,是他自己瞎想。在购买位于京广路海豫花园的商品房一事上,是原被告商量好以后才买的,并且他也在这个房子里居住过。请求法院给我们这个曾经幸福的家庭重新幸福的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1、《××证》一份;2、婚姻证明一份;3、西平县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刘某2000年4月1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4、户口本一份;5、《房地产权登记表》一份;6、《车辆查询登记》一份;7、《建筑许可证》一份、2012年3月9日居委会证明一份、2012年4月19日居委会证明一份;8、《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刘某2012年5月7日起诉离婚等。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原告进行了质证:1、1997年11月20日,张某和刘某举行婚礼大办酒席的照片;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共计492.5平方米;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共计100平方米;3、拆迁费用结算单领款5份;4、租房协议;5、冯祥云证言3份;6、焦清亮证言;7、袁文清证言;8、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经庭审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辩论,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系肢体二级××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女儿张某,现年17岁。被告刘某带有一子张某A,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好。被告刘某曾于2012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12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0月11日,原告张某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再次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可是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申请另案处理,本院在此案件中暂不予处理。双方可依法律规定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书冉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苗富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