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桓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耿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海,张经家,周艳红,刘红艳,山东赫希尔医械有限公司,张兆福,张文玉,张红芳,山东桓台富鑫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海。被执行人:张经家。被执行人:周艳红。被执行人:刘红艳。被执行人:山东赫希尔医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兆福。被执行人:张文玉。被执行人:张红芳。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富鑫机械厂。耿玉海与张经家、周艳红、刘红艳、山东赫希尔医械有限公司、张兆福、张文玉、张红芳、山东桓台富鑫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经家、周艳红、刘红艳、山东赫希尔医械有限公司、张兆福、张文玉、张红芳、山东桓台富鑫机械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耿玉海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