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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永强与李波、王明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强,李波,王明进,王子俊,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45号原告黄永强。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李波。被告王明进。被告王子俊。被告郑伟。原告黄永强诉被告李波、王明进、王子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强撤回对被告王明进的起诉。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