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永强与李波、王明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强,李波,王明进,王子俊,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45号原告黄永强。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李波。被告王明进。被告王子俊。被告郑伟。原告黄永强诉被告李波、王明进、王子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强撤回对被告王明进的起诉。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