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袁俊、王庆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袁俊,王庆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法定代表人:郑连松,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俊,居民。被执行人:王庆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于2013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袁俊实际所有登记在松阳县鹏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浙K×××××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未果。申请执行不同意接受上述车辆抵偿债务,故本院将车辆退还给被执行人袁俊。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0432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471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