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陶国强与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强,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陶国强。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委托代理人:陆芳。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被告: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荣。被告:何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强诉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兴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兴荣的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强撤回对被告何兴荣的起诉。本案在原告陶国强与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