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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陶国强与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强,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陶国强。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委托代理人:陆芳。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被告: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荣。被告:何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强诉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兴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兴荣的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强撤回对被告何兴荣的起诉。本案在原告陶国强与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