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162号原告: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唐高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振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茂,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高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