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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华中、方明珠、赵红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华中,方明珠,赵红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24号原告: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奕,公司员工。被告:周华中。被告:方明珠。被告:赵红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中、方明珠、赵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不足,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