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5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易长春与民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长春,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284号原告易长春,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长春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长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已减半),由原告易长春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