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建英,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系原告之姐。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 俊 峰代理审判员 翟 爱 红代理审判员 苏 建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