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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侯小民、尤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侯小民,尤学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法定代表人程书芳,该车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朋,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小民,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被告尤学森,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被告侯小民、尤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