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2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4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茂高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宣判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高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昌文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