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初字17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志通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通,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1766-3号原告王志通,男,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志江,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大因镇伍级村一区**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志通与被告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通于2013年10月25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通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英 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