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某甲、申某乙与白某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人申某甲,男,生于1986年4月15日,汉族,农民。申请人申某乙,男,生于1957年12月7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申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白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5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白某某之母。本院在执行(2014)淳执恢字第00001号申某甲、申某乙与白某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某、郭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3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61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