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