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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