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知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日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知民初字第61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辉,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钦玥,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海阳市。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傅绍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天卉,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勇,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员工,住济南市。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诉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以下称大众日报社)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辉、张钦玥,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许天卉、陈建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景视觉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管或主办的生活日报、山东商报、齐鲁晚报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L-14970、1L-0464的作品。两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做商业使用,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10万元;2、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告全景视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70号公证书一份;证据2、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山东商报一宗;证据3、《中国图片库1L》上、下册各一本。被告三联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证明原告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的著作权,但并不能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登记,而非法定登记,仅凭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确认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三联公司使用图片具有合法来源,并已支付使用费,相关图片从昵图网上获得,并已支付相关费用,涉案两张图片在昵图网中均有著作权人,但非本案的原告。涉案图片对报纸版面仅起填充或美化作用,不能作为广告宣传使用,未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公司网站显示图片使用费大部分是800到3000元之间,且不限使用次数,原告要求1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三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从昵图网下载的涉案图片1L-14970打印件一张;证据2、从昵图网下载的涉案图片1L-0464打印件一张。被告大众日报社辩称,我单位无义务对三联公司提供的图片的合法来源及授权进行审查,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有重大瑕疵,原告所举公证书内容不完整,齐鲁晚报和三联公司签订的《平面广告发布合同》明确约定了责任归属,由设计方三联商社承担责任,生活日报与原告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协议,取得了合法授权,原告索赔数额过高,另外山东商报的广告与大众日报社无关。被告大众日报社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平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证据2、图片使用许可协议一份;证据3、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全景视觉公司取得了《中国图片库1L》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记载全景视觉公司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转让,取得了上述图片库中摄影作品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为自2006年2月1日起永久转让。在上述图片库印刷出版物上有全景视觉公司的署名和网址www.quanjing.com。在上述图库中有如下图片:编号为1L-14970的图片,内容为一青年女性对男性喊话;编号为1L-0464的图片,内容为两位老人、两位中年男女和一个小女孩的五人全家福。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与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平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委托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在齐鲁晚报上发布广告,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内容为促销和形象广告,未经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同意,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广告有限公司不得修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提供的广告样稿,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广告刊发时间、版面及规格,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并赔偿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的实际损失,如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他人提出索赔时,由设计该广告画面和提供该发布内容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7月8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在齐鲁晚报C11版刊登了一则“三联商社首届社区家电团购节”的广告,该广告为整版,在左上方使用了《中国图片库1L》中编号为1L-0464的图片,该图片以小图方式呈现,主要用于产品背景及页面装饰。2012年8月17日、2012年9月14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在生活日报发布的三联商社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图片库1L》中编号1L-14970的图片中女主角部分共二幅次;2012年8月3日、2012年8月17日、2012年9月14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在山东商报发布的三联商社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图片库1L》中编号1L-14970的图片中女主角部分共三幅次;2012年7月31日、2012年8月3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17日、2012年9月6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在齐鲁晚报发布的三联商社的广告中使了《中国图片库1L》中编号1L-14970的图片中女主角部分共十幅次。另查,齐鲁晚报编辑部和生活日报编辑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均为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大众日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大众日报社举办单位为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原告未举证证明山东商报与被告大众日报社存在隶属关系。庭审过程中,被告三联公司称上述图片由三联公司向被告大众日报社提供,其使用上述图片具有合法来源,是从昵图网获得,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并提供了昵图网编号为20100617124015012495的图片截图和昵图网编号为20101020112937038065的图片截图。经查,上述两幅图片均为共享图,均需要昵图网40共享分才能下载,可通过上传高质量原创图片或者充值购买共享分来下载相应图片。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所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相关《中国图片库1L》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全景视觉公司是该图片库中图片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编号为1L-14970和1L-0464的二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全景视觉公司作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被告三联公司所称的其使用图片是从昵图网获得,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发布涉案广告之前曾充值购买过昵图网的共享分来下载相关图片,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三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编号为1L-14970和编号为1L-0464的二张图片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应认定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在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山东商报的广告中使用《中国图片库1L》中编号为1L-14970和编号为1L-0464的二张图片,未经全景视觉公司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全景视觉公司对上述二张图片享有的著作权,被告三联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山东商报与大众日报社存在隶属关系,故大众日报社不应对被告三联公司在山东商报的广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全景视觉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本院将参考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综合被告三联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联公司赔偿全景视觉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被告大众日报社是生活日报的主管单位,作为舆论媒体在审查广告内容时,未对三联公司提供图片的合法来源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未与三联公司就相关图片可能涉及的侵权情形进行责任约定,因此,被告大众日报社应承担停止在生活日报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齐鲁晚报的涉案广告行为,因相关侵权图片为三联公司提供,而《平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他人提出索赔时,由设计该广告画面和提供该发布内容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大众日报社对于齐鲁晚报的涉案广告行为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齐鲁晚报、山东商报中广告图片侵权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赔偿金3000元;二、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生活日报中广告图片侵权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赔偿金1000元;三、驳回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大众日报社(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海东审 判 员 刘 虎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