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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诉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朱明翠与郑朝兵、刘支廷、霍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兵,朱明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诉初字第0003号申请人郑朝兵。申请人朱明翠。(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本院收到申请人郑朝兵、朱明翠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材料,申请人郑朝兵、朱明翠称,霍永红和丈夫刘支廷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息。为了保证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借条7张,证明郑朝兵、朱明翠与刘支廷、霍永红的借款事实。经审查,申请人郑朝兵、朱明翠以刘支廷、霍永红欠其夫妻借款为由申请对刘支廷、霍永红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发现刘支廷、霍永红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申请保全两人的共同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先行查封。因此,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综上,本院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朝兵、朱明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