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委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长青与尹学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青,尹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高长青,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尹学永,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高长青与尹学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尹学永赔偿高长青经济损失224772.17元。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学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学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学永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临执委字第000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尹学永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商业险理赔款。因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业险理赔款尚在核算中,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