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汪江海与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江海,周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80-2号原告:汪江海。被告:周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江海诉被告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江海以查明被告周敏杰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江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汪江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