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汪江海与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江海,周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80-2号原告:汪江海。被告:周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江海诉被告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江海以查明被告周敏杰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江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汪江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