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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金福与董正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福,董正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534-2号原告陈金福,男,1943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燕,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正华,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福与被告董正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福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20元,由陈金福负担20元;由董正华负担500元。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