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某某大学诉李某某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大学,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38号原告某某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某某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某某大学研究生。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大学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李某某就该争议已先于某某大学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大学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9号]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