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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誉江,陈建生,梁浩,陈托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MOTOROLATRADEMARKHOLDINGS,陈誉江,陈建生,梁浩,陈托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MOTOROLATRADEMARKHOLDINGS,LLC(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600NorthU.S.Highway45,IL60048,USA(美国伊利诺斯州60048号利伯蒂维尔北美45号公路600号)。代表人DavidC.Carrol(大卫.C.卡罗尔)。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誉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陈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梁浩,住址河南临颍县。被告陈托宇,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誉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誉江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翁守成(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