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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李杰,纪凤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住吉林市。原审第三人:纪凤书,住吉林市。上诉人刘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杰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杰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上诉人刘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