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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韩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韩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紫振兴,公司经理。原告韩静,女,汉族,系原告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三里洞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全,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飞、聂军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韩静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韩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大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韩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韩静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