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执字第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与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执字第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林辉塔,总经理。被执行人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陈伟廷。被执行人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城环市。法定代表人招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诚建材有限公司清偿人民币6,470,29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75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6,530,051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