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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自福与张海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福,张海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73-1号申请执行人李自福。被执行人张海童。本院在执行李自福与张海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金执字第147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海童名下位于郑州市邙山区南阳路170号院10号楼2单元1-2层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继续查封张海童名下房屋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海童名下位于郑州市邙山区房产(产权证号:03××4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