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韦仕华与被告马宏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仕华,马宏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韦仕华,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马宏硕,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徐春芬,女,系被告母亲。法定代理人王志生,男,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仕华与被告马宏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仕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